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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松山湖管委会发布三项重要政策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拟对招商管理范围,土地资源条件进行新调整,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园区产业用地的管理,未来将探索开展,弹性年期供地、先租后让、联合竞买等新型供地模式。
此次发布的三份文件分别是《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细则》《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中提到,本次对三份文件的修整完善,一是适应探索新型供地模式的变化要求;二是适应招商政策的变化要求;三是适应产业用地类型调整的变化要求;四是适应功能区统筹发展的变化要求;五是适应提高重点区域产业用地准入门槛的变化要求。
三份文件重点内容简要版
1、东部工业园企石片、松山湖科学城片已正式纳入松山湖招商管理范畴。
2、东部工业园片、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纳入政策管理范围。
3、松山湖管理区域:高新区松山湖片、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
4、高新区松山湖片范围内新出让的科研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年。
5、工业用地及科研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用作开发产业园及其他非产业用途,不得改作商业、居住用途。
6、松山湖管理区域内的产业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将探索灵活供地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弹性年期供地、先租后让、联合竞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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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颁布生效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新出让和二次转让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六条 土地供应方式
(一)产业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松山湖招商部门可对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提出具体要求,经松山湖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可设置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探索灵活供地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弹性年期供地、先租后让、联合竞买等。
第八条 土地供应价格
(一)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和上述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二)科研用地出让价格:科研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和上述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三)东部工业园片启动区的产业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四)对重特大项目,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如确需低于上述地价标准的,则按“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由松山湖管委会专题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土地规划管理
(一)工业用地仅限于工业用途,用地仅限于从事实业类项目;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二)科研用地仅限于研发办公、科研中试等用途,其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配套设施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原则上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三)工业用地及科研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用作开发产业园及其他非产业用途,不得改作商业、居住用途。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管理区域,具体包括:高新区松山湖片、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
附件二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
实施细则
第二条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高新区松山湖片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科研用地,其他区域根据产业项目实际情况灵活实施。其中,对于特定企业可放宽限制,采取一次性供地方式。(备注:特定企业是指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大型总部企业、大型龙头平台企业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松山湖管委会将产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差别化的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应方式。
第二章 弹性年期出让
第四条 适用范围
高新区松山湖片范围内新出让的科研用地原则上实施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地方式。
第五条 土地供应年限
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对于符合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条件等超过20年以上出让年限的项目,须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相关批复的出让年限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
第八条 产业用地续期
(一)土地受让方可在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出续期使用申请。松山湖招商部门结合产业类型、产业生命周期、项目经营情况、城市建设规划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同意续期,出让续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经审核确定的续期年限低于10年的,可以按租赁方式办理续期。
(二)出让期限届满申请续期使用的产业用地,土地供应价格以办理续期使用手续时点,重新组织评估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或《产业用地办法》发生变动,按上级最新政策和《产业用地办法》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三
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
第二条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管理方式原则上适用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高新区松山湖片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科研用地。其他区域的产业用地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是指多家意向竞买企业联合申请并竞得一宗产业用地,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以“自愿协商、行业集聚、土地利用最大化”为原则。
第二章 联合体组建
第四条联合体构成。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竞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竞买主体参与土地竞买,并进行合作建设。各意向竞买企业联合获得产业用地准入资格后,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方,分别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相关协议并接受监管。
第五条联合竞买申请。联合体所有企业统一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交联合竞买产业用地的申请和方案,明确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意向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的土地面积、项目内容、投资总额、经济预期、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等内容。
联合竞买申请须经松山湖管委会审议并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六条资金处理方式。联合体所有企业共同选择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共管账户,用于合作项目的资金管理。共管账户的设立、使用、管理、支配、违约责任等由各方签订《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