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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满8年可上市转让,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日前广州南沙区政府官网正式公布《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该《细则》明确了南沙区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列明了审核配售、回购、上市流转、监督管理,以及房屋价格、贷款、税费等具体情况,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11月5日止。
2018年11月,南沙区发布了《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暂行)》,是广州首个共有产权住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同年选定了南沙城投公司的首筑花园作为区内首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项目。
申购者产权份额为50%-80%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以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源推出时点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低于销售时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原则,综合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景观等因素设定“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前按程序报区住建局备案。剩余房源再次销售时,根据销售时点的市场价格情况重新确定销售价格。
购房人应在签订认购书阶段予以确定所支付的购房出资额,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拟实际出资额(含抵押贷款本金部分)占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十。该出资比例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得变更。政府产权份额由区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代持机构)持有。购房合同应明确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禁止出租和政府产权部分租金缴交标准与安排等内容。
登记簿应当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比例,登载购房人和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持有房屋产权的相应比例,并记载相应支付出让金的情况和出让起止时间。
登记满8年可上市转让
共有产权住房的上市流转方面,《细则》规定了内循环方式和外循环方式两种,具体来说有登记满5年、满5年不足8年、满8年三个节点。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但由于购房人无法获得相应购房贷款且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购房款致使购房行为无法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解除共有产权住房购买合同,购房人前期所交的购房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予以无息退还,所选购住房归入剩余房源。
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而未满8年的,可通过内循环方式流转房屋产权份额。
登记满5年而未满8年的,购房人也可按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购房人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时,应由双方共同委托具备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照申请购买时点周边类似交易评估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外循环方式流转指的是,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可向区住建局提交上市申请,同等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购房人所占份额。代持机构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或超过7个工作日未表态的,经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协商一致,可共同向其他符合本地住房限购条件家庭转让房屋,新购房人取得商品住房产权。原购房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焦点
共有产权人需定期缴纳
政府产权份额比例租金
共同持有产权期间,代持机构、购房人依法规分别缴纳相关税费;不动产发生交易时产生的相关税费亦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购房人按照本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应当根据约定,承担房屋日常管理维护费用。
购房人在未取得房屋完整产权期间,需按月或按季度向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缴付政府产权份额比例的租金,具体缴交安排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中介不得违规代理
共有产权住房业务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后,购房人违反约定私自出租房屋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责令其停止出租行为,并追缴归属非法所得;违规破坏性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损坏,影响自身及邻里住用安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责令其出资修缮房屋,恢复使用条件,确保住用安全。拒不改正,或改正措施不得力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细则》也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违规开展业务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