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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6日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
在征地补偿方面,将原有的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改为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多地少、宅基地用地紧张的地方,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此外,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还创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同时还规定,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