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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通知,对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的部分流程进行调整,并明确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再次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照《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核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购房资格的才可申请办理合同备案,若不符合限购条件,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申请办理合同备案的,按《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16]49号)规定处理。
根据通知,各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业务时,对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核无误后,无需再移交《东莞市新建商品房住房限购查询》档案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审核及归档。
通知明确,2019年7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或取得销售备案的现售商品房项目列入试运行的商品房预售项目,符合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条件的境内个人,可凭《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的编号和校验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网上申请办理合同备案。
申请办理“网上合同备案”完毕后,开发企业应将其他纸质材料及《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和《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提交给镇街房管部门归档。
值得注意的是,除申请办理“网上合同备案”业务外,其他申请办理合同备案业务,均仍需提交《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和《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作为申请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