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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用公积金购房的市民请注意了,我市公积金政策将迎来新调整。日前,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发布公告,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简称《贷款办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贷款办法》和《提取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2月13日颁布、2015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均为5年,将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2月29日到期。2015年实施至今,两份规范性文件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使住房公积金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践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日益彰显。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没有出现合规性风险、资金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社会风险等重大风险,结余资金超过100亿元,贷款余额接近230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88%,个贷率控制在70%以内,贷款逾期率控制在0.01%,各项业务指标稳居全省地级市前列。
为适应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贷款办法》和《提取办法》作了相应调整,记者梳理了以下几个亮点:
贷款方面
商转公贷款后可形成组合贷款
《贷款办法》修订稿在第三条第四款指出,职工可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不再要求必须为纯公积金贷款,这将为无法还清商贷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的职工,打开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大门,对于早期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现在可以申请商转公的职工而言,尤其是近年房价快速攀升后,将具有较广泛的现实意义。
此外,据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贷款办法》修订稿第七条贷款申请人条件由“在东莞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或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东莞市户籍职工”改为“依规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主要是考虑到我市已根据相关部委要求将异地贷款的要求全面放开户籍限制,同时后续我市拟探索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其贷款申请条件将作出特别规定。
为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并同等享有提取和贷款等权利,修订稿第八条贷款条件删除了贷款办法关于借款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要求,同时将“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改为“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依规缴存公积金达规定期限”。
修订稿在第十三条中还明确,最长贷款年限统一规定为30年。这也改变了目前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才可申请最长的30年。
据介绍,作此调整,一方面是由于有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支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近年来我市房价上涨明显、职工还款能力减弱的实际,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延长贷款年限,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提取方面
促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
《提取办法》修订稿第十条明确,办理租房提取需满足连续缴满3个月、一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提取金额、最早可申请提取至办法修订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等要求。目前,我市拟采用曾经连续缴满3个月即可,加快促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改变重购轻租的局面。
第八条取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144平方米预(决)算金额”的限制,由申请人据实申报,同时删除大修住房提取后半年内提供大修工程完工报告的规定。
另外,《提取办法》修订稿在第十九条还新增不予提取的情形,明确了在不属于购房、贷款购买获得房屋产权,以及不属于住宅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等情况下,不得申请提取分住房公积金。
物业费、加装电梯等情况也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现行政策规定九大类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修订征求意见稿则将提取的类别进行了细化。分别为住房消费类情况、销户类情形、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等三大类别。修订稿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
其中物业费提取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缴存当月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最早可申请提取本办法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规定,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
目前,市公积金中心正广泛征求各部门、镇街、企业、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在7月18日前反馈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gjjoffice@126.com),两份修订稿全文均可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官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