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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发布《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下月起,佛山新建住宅区要按规划配建幼儿园及中小学,并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每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80座、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
编制规划应科学测算学位需求
《办法》提出,佛山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新建住宅区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住宅区,包括“三旧”改造项目的住宅区。
《办法》明确,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水平等因素,牵头组织编制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科学测算学位需求,并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每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80座、40座的标准配置学位。
建设单位不得作买房送学位等虚假宣传
根据《办法》,土地划拨前应当明确学校配建要求。《办法》提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时,要明确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和移交义务、配建教育设施的权属、配建教育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并强调,规划新建住宅区所在区域现有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无法满足该区域人口入学需求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订入学统筹方案,仍无法解决需求的,应当暂缓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同时,配建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服务人口规模、配置要求等应当符合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广东省相关文件规定。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或者学位紧缺地区,应当考虑适当增加学位供给。
《办法》还强调,建设单位不得作买房送学位等虚假宣传。当中明确,经批准预售或者现售的项目,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对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作购买房屋可以赠送学位等虚假宣传。
《办法》将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作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住宅区项目,其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内容及标准按照原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的权属及用途,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