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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旨在规范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办法》对江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江门侨乡历史地名保护,地名的公共服务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制定了明确规定。
针对侨乡历史地名保护,《办法》提出了4大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列入江门侨乡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仍在使用的地名不得更名。列入江门侨乡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但尚未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优先启用;未被启用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以保护。
对列入江门侨乡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所涉及的地理实体,需要进行拆除或者迁移的,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拆除或者迁移的管理部门需会同本级地名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将侨乡地名保护列入地名专项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村落保护规划相衔接。同时,建立江门侨乡历史地名评价体系,编制本市侨乡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在县级地名管理方面,应加大对侨乡历史地名的普查力度,建立侨乡历史地名档案。
除此之外,以“五邑”或者“江门”等字样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也需向所在地县级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后,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