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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借读生入学政策有新变化!昨日,佛山市教育局召开发布会,对新修订的《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优化调整后,佛山政策性借读生认定条件从原来的16类调整为17类。
背景
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 在校人数目前共42.5万人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日前经佛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2日正式印发实施。目前,佛山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557所,在校生人数约80万人,其中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在校人数共42.5万人,占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人数的53%,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约30万人,占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在校人数的70%以上。
2012年,佛山市政府出台了《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36号)。2018年12月佛山市政府出台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5号),对新市民入户、入学政策进行统筹调整优化,将原购房类政策性借读生纳入积分服务体系。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佛山市教育局牵头对此前佛山制定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根据《办法》,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属于借读生,分为政策性借读生(下文简称政借生)和普通借读生(下文简称普借生)两类。符合政借生条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下同)的,由各区、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置,刚性保障公办学位。符合普借生条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积分分值高低次序统筹安排积分入围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公办学校。
据悉,《办法》只适用于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插班转学的规定由各区自行制定。那么,新修订的《办法》有何变化?记者了解到,优化调整后,佛山政借生认定条件从原定的16类调整为17类,主要有以下变化。
主要变化
变化1:简化规范“政借生”证明材料
《办法》准确全面界定了适用对象,明确了非户籍常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适用范围对象包括三类人群:一是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二是持有效证明的境外人员适龄子女(包含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籍适龄子女)。三是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的非户籍适龄子女。
同时,《办法》简化了规范政策性借读生证明材料。首先是取消原来政策性借读生计划生育条件审核,即凡是符合政策性借读生认定条件之一,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申请认定为政策性借读生。
其次,简化了原来需要提供的华侨身份证明、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部门开具的进藏干部职工证明、相关工作证明、人才引进证明等确认方式,不再需要市民提供证明材料,采用部门核查方式代替。
为确保政策性借读生申请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相一致,更加体现公平性原则,在本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政策性借读生,需同时提交在同一区缴纳社保连续5年以上证明材料以及在同一区内连续5年居住证明材料。
变化2:新增5类“政借生”
1.将属于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以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适龄子女纳入政策性借读生对象范围。
2.将属于重点产业引进的A、B类人才适龄子女纳入政策性借读生对象范围。
3.将本市博士后载体在站博士后及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适龄子女纳入政策性借读生对象范围。
4.将属于在本市居住或工作,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A、B卡的适龄子女纳入政策性借读生对象范围。
5.将佛山市新引进领军人才适龄子女纳入政策性借读生对象范围。
变化3:取消4类“政借生”
1.取消在佛山市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待遇,设置了一年过渡期。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1月1日前,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备案购房合同,且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可继续按照政策性借读生有关规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取消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待遇。
3.取消符合粤教基〔2005〕3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待遇。
4.取消被批准入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