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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土委发布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重点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2.房企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3.预售要符合: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但经市房地产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
4.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性公布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预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二、房屋租赁
1.【住房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将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
2.【指导租金】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