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好友
朋友圈
温馨提示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
居住面积须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租房必须备案,保障符合条件的非珠海户籍承租人
“租购同权”!
所有珠海人,珠海租房将有新规了!
今天上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行了《珠海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
该《办法》都对哪些方面进行了规定?赶紧来一起划重点!
这些房不可以出租
属违章建筑或违章改建的;
不符合住房结构安全、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东必看
出租人应当按照幢、层、套、间为单位出租住房,原住房的间是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
保证出租屋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套内空间面积应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居住面积须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依法交纳住房租赁的相关税费;
法律、法规及本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客必看
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占用、堵塞、封闭进出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住房用途;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入户检查、核查工作;
不得留宿无有效证件的人员;
禁止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租赁住房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租赁住房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仅仅知道这些,你还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房东或租客,你还需要知道,政府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办法》规定,市公安局、市住规建局、属地镇(街道)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建立健全本市的租赁住房信息管理机制,将人口(含家庭)、住房等基础信息纳入本市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和租赁房源网上备案、房源网上筛查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
目前,以我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基础搭建的政府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正在试运行。相关部门将制定《珠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这与房东和租客关系大吗?大着呢!!
因为接下来,你想租房必须经过它▼
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30日内,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出租的相关信息。
如果是中介机构居间促成住房租赁合同成立的,该机构应当按月度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相关出租信息。
为何要备案?不要怕麻烦!备案可保障“租购同权”!
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有了备案制度后,将提升对住房租赁人群的公共服务水平,非珠海市户籍的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
相关税务部门可贯彻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同样,住房租赁的职能部门可以将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信息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信用系统。
据介绍,商品房的租赁业务备案登记制度在广州、深圳等周边城市已经实施多年,“珠海正在补上这一课,”下一步,珠海还将对投诉日益增多的二手房民宿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