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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郑州市房管局发布《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参加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不再享受购买房改房的资格;直管公有住房参与房改的,应在2019年2月28日前由市房改办受理完毕。
根据之前政策,购房申请人应符合我市房改政策,在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且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本市职工”到底咋界定?
对此,《通知》规定:夫妇双方在2000年1月1日前已承租,租赁合同显示的承租人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办理变更手续后继续承租的;夫妇双方在2000年1月1日前已承租,与其一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年已成年且现在没有其他住房,在夫妇双方都亡故后,家庭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后继续承租的;2000年以前已承租直管公房,2000年以后拆迁安置重新办理的承租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都视同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包括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主择业人员。此外,符合“在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且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的规定,出生年龄在1980年以后的,须提供工作单位正式的招工手续。
另外,市房管局还明确了在直管公房拆迁过程中对已交过超面积款问题本次房改售房的处理意见:已交过拆迁超面积款的,超面积部分不再重复缴纳房改购房款,在计算购房款时只收取整套房屋建筑面积减去原交过超面积部分,本次收款面积部分作为享受房改政策是否超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