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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获悉,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研究的《辽宁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正式印发。其中,“便利台胞在辽居住生活”被列为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实施意见》,在辽宁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居住证明、工作或学习证明等,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购买或租赁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制定明确。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应保障台湾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此外,台湾同胞投资者在辽宁省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辽宁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辽宁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实施意见》指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辽宁设覆盖全省范围的257个居住证办理网点,为台湾居民在辽宁就近办理居住证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