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好友
朋友圈
温馨提示
今日,清远住建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取消关于“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上浮和房价备案后申请提高备案价格”的相关规定。
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管委会,市房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清建〔2017〕143号)关于“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上浮和房价备案后申请提高备案价格”的相关规定。 二、将《清远市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及信息公开办事指南》第二条第(三)项:“…申请人取得相关价格备案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逾期则该次价格备案视为无效”规定中,5个工作日更改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