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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9成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才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2018-09-21 09:36 南方都市报 乐有家研究中心

   今年中山频频传出要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多个旧改项目对外亮相,甚至已经有项目与开发商达成前期意向。不过,中山此前没有针对旧改的细化指引,这个情况或会被改写。日前,《中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在修订征求意见,只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征收后不得私自扩建改建

  中山也曾出现早早获知旧改消息而私自加高扩建自建房的情况,但这种情况被严令禁止。《意见稿》指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也不能续建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不能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也不能转让、租赁和抵押房屋,也不能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同时,也不能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回原地、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则可以除外。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为了确保旧改顺利进行,《意见稿》约束了被征收的前提要求。市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同时,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含本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镇区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把听证会听取的征求意见上报市征管办。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补偿方案包括了房屋征收目的和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征收范围、房屋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装修装饰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搬迁费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定方法、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奖励和补助等事项。

  此外,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500户(含本数)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补偿可以选择货币或房屋

  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装饰、附属物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补偿。

  其中,对于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地产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以外,以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以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结论为依据。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认定的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拥有合法产权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房屋价值,根据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对持有效营业执照并经税务登记的经营者,按本办法规定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发布之日。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中山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补助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差价,同时还可以面向房地产市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手续齐备、验收合格的新建商品房对被征收人实施安置。

 安置费、停产停业费被提及

  补偿不仅仅针对房屋本身,也针对重新获得房屋补偿前的安置费等。《意见稿》拟在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使用周转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及过渡期限在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以货币方式给予一次性6个月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中山市住房保障条件且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核和公示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当月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轮候时采取加分等方式给予优先安排。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6个月租金损失;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剩余期限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室内装修装饰价值补偿由租赁双方按约定或实际投入情况分配。

  被征收房屋为政府公房的,按照补偿方案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存在租赁关系的,对公房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饰以及搬迁、奖励补助等按照补偿方案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对公房承租人予以适当安置。

  被征收房屋为房改房的,按照《中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府﹝1997﹞41号)和《批转房改房关于房改房产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府﹝1997﹞98号)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后,按照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在中山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商品房轮候网签中应优先予以安排。

  奖罚分明,鼓励被征人增加旧改意愿

  此外,一二线城市旧改中对早签约被征者的奖励政策也在《意见稿》中提及。各镇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奖励和补助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

  其中,奖励措施有限期签约奖励、限期搬迁奖励、对被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等奖励。补助措施有装修补助、购房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租金补助、房屋建设税费补助、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用补助、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伤残等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不含奖励和补助)20%的补助等。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由市征管办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补偿款及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或者提存方式等内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者不用担心被暴力威胁。《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一旦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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