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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意见》提高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将补偿标准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1.5倍提高到2倍。
据悉,广州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留用地,是较早实行留用地安排制度的城市之一,因客观存在大量留用地低效粗放利用,2000年至2005年曾停止实行。2005年广州市随省政策要求全面恢复留用地安排制度。
《意见》提高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将补偿标准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1.5倍提高到2倍,同时鼓励各区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并拓宽留用地兑现方式,规定推动以物业方式安排留用地,多种途径筹集可置换物业,积极引导留用地置换物业,要求各区根据实际制定置换物业标准和程序。
同时,《意见》设立了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参考珠江新城净用地平均开发强度(平均容积率2.5),除工业用地或被征地村要求选址于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以外,将留用地设定基准容积率上限2.5,按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的前提下,村申请在基准容积率基础上提高留用地开发强度的,容积率提高部分按80%比例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20%部分作为奖励(以2.5容积率为基数计算),鼓励农民节约集约用地。
《意见》强调,要推进留用地集中安置建设,规定由各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安排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统筹规划、收储、开发,引导留用地在集中安置区内落地,解决留用地落地和零散低效问题,提高留用地集中发展效益。
此外,《意见》还规定,征地必须同步落实留用地,报批时同步审查留用地安置方案。按省规定,村范围内没有符合两规的用地可选址或者被征地村提出的选址不符合两规且在与区政府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在此情形下,如农民不同意折算货币,可在区政府规划建设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落地选址,或者置换物业。经区政府与农民充分协商后,被征地村仍然不同意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选址且不同意置换物业,征地单位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后,由区政府负责落实留用地兑现后续工作,先行推进重点项目用地报批,解决留用地难以选址落地的情况下、重点项目的用地报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