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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暂行办法》对地下空间规划体系、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地下空间应当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地下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禁止在地下空间建设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养老等建设项目。
近年来,随着深圳市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和轨道交通的快速推进,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的需求更为迫切,深圳起草了《暂行办法》,以重新梳理完善深圳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促进深圳市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于地下空间的开发方向和利用导向,《暂行办法》明确,地下空间是地面空间的重要补充,主要为地面空间提供基础性服务设施,按照公共项目优先原则,以及各类地下工程和设施的功能特点、投资成本、施工便利等因素,应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地下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此外,出于安全、健康等原因,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和养老活动等功能不得设于地下。这里禁止的是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和养老等功能不能安排在地下,在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居住、学校、幼托、养老等用地内的相关辅助设施可以安排在地下。
《暂行办法》提出,由深圳市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地质环境信息、规划建设管理、地籍信息、管线信息、综合管廊信息等应当纳入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
《暂行办法》明确,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专项规划、法定图则,以及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其他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土地整备片区规划等,是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直接依据。
随着深圳市建设用地供应制度的不断完善,建设用地供应市场日趋规范有序,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协议出让情形不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暂行办法》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