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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横琴及保税区、洪湾片区、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湾仔片区等一体化发展区域内的产业建设,切实保障产业发展空间质量,推动经济实体注入建筑实体,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就加强产业项目及商业服务类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的规划设计管理
(一)办公建筑分为酒店式办公和普通办公。其中,酒店式办公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75 平方米/间,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办公总建筑面积的 30%,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 3.3 米至 3.9米之间,应独立成栋或集中设置在建筑物低区并应独立设置出入口;普通办公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200 平方米/间,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 3.6 米至 4.5 米之间,其中整层为一个分割单元的办公建筑面积总和,不得小于办公总建筑面积的 20%,并应集中设置在建筑物高区。
(二)商业建筑分割单元建筑面积小于 150 平方米/间的,其层高不得超过 4.5 米;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间的,首层层高按城市设计(导则)要求,二至六层层高不得超过6.0 米,七层以上不超过 4.5 米。
(三)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其他规划设计要求参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7)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报建项目按上述要求进行规划审批,并修正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产业项目和商业服务类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对于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加建、改建从而增加使用面积、改变建筑功能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准预售和销售。
(二)建设单位以精装修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将装修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预售资金的 5%留存,作为装修保证金专项资金。项目装修竣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建设、房地产、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验收符合已批准的规划功能,未有加建、改建的,方可返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毛坯交房的,业主新装修时应将装修方案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现场核查,发现有加建和改建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产业项目和商业服务类项目销售管理
(一)产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或其他产业发展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方可预售。
(二)产业项目和商业服务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售楼部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项目的用地性质、建筑功能、使用年限、水电气使用要求和收费标准等信息,项目售楼部和样板房须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对外开放;建设单位与业主在销售物业时应签订《非住宅物业购房告知书》(详见附件一),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预售许可审批过程中应强化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销售广告的核查,坚决查处利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
(三)建设单位如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5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合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协会备案证(境外机构需要出具当地认可的资质证)等相关材料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新取得用地的产业项目和商业服务类项目,其普通办公或适用于普通办公设计要求的物业,销售对象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加强产业项目和商业服务类项目信贷管理
房地产登记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完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抵押登记信息与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将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贷的贷款意向书、合同签署、合同履行的信息提供给金融行政主管部门,金融行政主管部门依此加强对建设期信贷的管理。
五、加强产业项目和商业服务类项目信用管理
(一)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新取得用地的产业项目,应与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建设承诺书》(详见附件二),作为《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附件一并执行。已取得用地的产业项目,由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向新区管委会出具《项目建设承诺书》,并应在产业项目申请预售或销售时提供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产业项目和商业服务类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工程总监、销售总监以及销售代理机构法人、物业管理公司法人,共同做为项目诚信责任人。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在规划、建设、产业协议履约、销售、信贷等环节的违法违规与失信行为,分别予以诚信处置。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发现并阻止业主擅自进行加建、改建,或将非住宅类功能改为住宅功能等行为,并及时向执法管理部门报告。对于不履责的物业管理机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禁止其在一体化发展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本通知适用于横琴及保税区、洪湾片区、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湾仔片区等一体化发展区域范围内的产业项目与商业服务类项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体化发展区域范围内原有关政策、标准等,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