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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配合进一步做好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住建管理局近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6月1日起实施。
《意见》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资格、规范的服务流程及如何监管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中介人员及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要到所在区住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能在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房源及登记备案。
在规范房屋租赁居间服务流程方面,《意见》对中介在接受业务委托、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地产经纪服务价格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中介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佛山市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合同》; 中介需经委托人同意才能发布房源信息,且要核对产权等相关材料,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源一旦出租,中介机构要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两天内将房源信息撤除;中介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明确,一旦经由中介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成立的,中介机构应当引导租赁双方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市住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和以往规范不同的是,《意见》要求中介服务资格与佛山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挂钩,促进中介机构备案积极性的同时也有利于统一监管。
《意见》 还明确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包括“一企业一档案”“一人员一档案”制度。同时公布了《佛山市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信用记分标准》,增加了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用记分规则,通过量化进一步加强对租赁居间服务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