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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时报讯(记者/黄淦颖)记者昨日从市住建管理局获悉,《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今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
据悉,《租赁合同》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用途的房屋租赁,主要围绕租赁适用范围、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基于租赁双方平等要素进行规范。
《租赁合同》规定,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如果房屋属于转租,还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同时,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针对居住用途的租赁特点,《租赁合同》要求甲方出租房屋应当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不得安排人员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乙方租赁该房屋作居住用途,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使用用途。
在保证金收取方面,《租赁合同》要求保证金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在房屋交付使用上,明确如果租客私自转租或拆改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等,房东可要求租客按当月2倍租金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值得关注的是,《租赁合同》规定,经登记备案的居住用途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经登记备案的居住用途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此外,《租赁合同》还将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列入条款,明确租赁期满,如果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果出租人想卖房,而承租人又愿意以同等条件、价格购买的,享受优先购买权。
市住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承租人未必都清楚法律赋予其享有的权利,起草小组特将一些对承租人有较大影响的权利加入示范文本中,让承租人知悉自身享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另外,还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内不能单方上调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