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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三类纳税人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能够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第二类是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第三类是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个人。
“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炒股收入、房租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非政策规定内的所得项目,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广东省地税局税政二处负责人提醒市民。
税收优惠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
据介绍,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疾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对直接费用、间接损失进行补偿,赔付一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产品。
商业健康险包括以下主要险种: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长期看护保险。目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地税部门特别提醒,税优识别码在扣除时起到关键作用。保险公司在销售这类产品时,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普通个人购保支出计税按月扣除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取得税优识别码后,应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广东省地税局税政二处负责人介绍,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地税部门表示,对一次性交一年保费的,分摊在各个月份,在每月200元限额以内据实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
“例如张先生购买一年期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2200元(平均每月183元),单位财务计税时,每月为张三扣除183元。李先生购买一年期商业健康险,一次性交费2800元(平均每月233元),单位财务计税时,每月则要为李先生扣除200元。”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
单位为个人购保支出视同个人购买
据介绍,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将单位为每一参保员工负担的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与个人自行购买一致,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体工商户等购保按性质分别处理
记者了解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按查账征收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按核定征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针对个体工商户等群体在年度申报时如何填报购保支出,地税部门表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提醒。
转载自: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