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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局昨日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列明出租房屋个税两种征收方式,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此前按税收综合征收,个税与多个税种一起“打包”征收,该意见稿是首次将出租房屋应缴个税单独明确列出。
意见稿提出,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相应费用,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和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暂将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明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