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证委托赎楼的模式给业主带来了一定便利,但更主要是为了保证担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较少考虑怎么来保护业主的权益,实践中屡屡出现业主权益受损的情况。
公证委托授权范围很大,受托人可以签订买卖合同,可以收楼款等,受托人一般为中介人员或担保公司人员,他们对于业主来讲都是陌生人,如果大家都讲诚信,那业主的权益有保障,但是如果受托人要想做点损害业主的权益却是很容易的,业主可能还不知道或是没办法追究受托人的责任。
1、受托人炒楼获取非法利益。
赎楼公证委托合同是受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格式合同,合同一般列明受托方具有办理房产变更、过户及转移登记的全部权利,房产的出售处于业主无法监管的状态,通过赎楼取得房屋产权证后,部分受托方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一房二卖”等手段进行炒楼,甚至存在经办员工房产侵占、诈骗等违法犯罪情形,导致不知情第三方权益受损,业主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2、授权期限过长,业主难以监管
赎楼公证委托合同授权期限普遍为一至两年,时间过长,使得受托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对受托房产拥有处分权,受托方在委托期限内就房产交易所形成的申请贷款、资金监管、房产过户登记、房屋交易款收取等文件均可能影响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业主因授权期限过长难以有效监管。
3、受托人与买方联手损害业主利益。
一投资客监管首期款和定金后,见房价下跌就毁约,便瞒着业主与受托人员一起解除了首期款和定金的监管,后来业主知道后非常气愤,但又不好追究受托人的责任,因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书是有权解除资金监管协议的。还有一个买家因急需资金,便与业主受托人偷偷解除了首期款的监管,二个月后才又与受托人悄悄恢复了监管,导致贷款承诺一直未出来,业主还以为是政策原因,傻傻地多等了几个月。
4、想撤销公证委托不容易。
以前要想撤销公证委托只要去公证处做一个撤销公证委托声明就可以了。现在公证非要归还所有委托书原件才可以,实践中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这就意味着公证委托无法撤销,业主的房产随时有可能被他人恶意出卖,业主想中止交易,可能受托人非要替你去过户不可,自己的房产自己做不了主。
5、纠纷发生时很难获取证据。
部分业主选择担保机构员工为赎楼公证委托的受托人,此时,受托人既是担保机构员工,又接受业主委托与担保机构签订赎楼合同,业主难以监管交易内容,在业主就赎楼与担保公司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获取任何证据。
碰到恶意的受托人,公证委托将是一场噩梦。现行交易流程基本是由中介、担保公司、银行来制定的,他们都是从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出发,很少有人会重视业主的风险控制。因此,业主在签订公证委托书时一定要倍加小心,受托人数量尽量减少,同时要知道他们是什么人,授权的范围要严格限制在赎楼的范围内,其他如签署、解除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可以取消,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也可以取消,签订买卖合同的权利仅限于国土局版用于过户的目的。最好与担保公司签署委托合同,对于重大权利的行使,必须要业主的书面确认,否则就不能行使,擅自行使受托权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此方能规范公证委托赎楼中的乱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提示:业主在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二手房交易流程及相关法律知识,赎楼公证委托应选择管理规范、规模较大、公信力较高的中介机构和担保公司。